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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7-10-31 09:43:22 楼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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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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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征求意见稿)

原名: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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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XX—XX ?发布????????????????????????201X—XX—XX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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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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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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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GB 50867-201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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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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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实验验证关键技术指标,在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目标:1. 通过调整相应技术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2.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等国家现行标准相互协调,形成体系;3. 切实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运营服务有效开展,补充相关技术内容;4. 对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其他不足一并修订。

标准的主要内容7?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6 安全措施”一章,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增加了“6 专门要求”一章,主要包含对此类建筑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技术内容,其他各章的主要技术内容也均有不同程度修订。

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变更原规范名称。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远远超出本标准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的提出,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吻合,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本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2. 完善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健康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见本标准第1.0.1条、1.0.3条。

3. 重新定义相关术语。在重新梳理老年人设施术语体系基础上,定义与本标准相关的一系列术语;使术语更为清晰、准确。见本标准的“2 术语一章。

4.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修订后的等级规模指标见本标准第3.0.1条。

5.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本标准相应简化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见本标准第5.1.1条。

6. 调整日照标准。原规范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但大量调研及反馈意见表明,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冬季日照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不适合执行统一的日照标准,而通过既有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往往处于已建成的城市环境中,无法提高日照标准。为适应多样性的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外优秀案例的设计经验,本标准仅对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公共起居厅的冬季日照时长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日照标准。见本标准第5.1.4条。

7. 强化照料单元和居室的设置规定。为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方便照料服务开展,本标准调整对照料单元规模的规定;降低多人间居室床位规模的上限值;加强对老年人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失智老年人护理环境的规定;补充老年人居室部品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盥洗室设置、护理站服务距离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1.2条、5.2.1条、5.2.2条、5.2.7条、5.4.2条。

8. 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满足轮椅、担架通行是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参照英、美、日有关设计标准,并辅以实验验证,区分不同照料服务类型,调整走廊与居室门的净宽度标准;取消设置主楼梯和缓坡楼梯的规定,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无障碍楼梯替代;以容纳担架的电梯替代医用电梯,并补充对电梯数量的规定;补充轮椅通行的净宽度标准,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尺度。见本标准第5.6.2条、5.6.3条、5.6.4条、5.7.3条、6.1.2条。

9. 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主要依据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补充适用于本标准的专门规定。见本标准第5.1.3条、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

10. 补充有关紧急救助要求的规定。主要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障快速救援、紧急送医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第6.2.6条、6.2.7条、6.2.8条。

11. 补充有关卫生控制要求的规定。主要为保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的“6.3卫生控制一节。

12. 补充有关声环境设计的规定。原规范缺少建筑室内外声环境的控制指标,本标准给予补充,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

13. 补充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此方面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5室内空气质量一节。

14. 完善有关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节水方针加入了分用途或单元计量的要求;新增储热水温度的规定;.新增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等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调整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新增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新增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见本标准第7.1.1条、7.1.2条、7.1.4条、7.2.2条、7.2.3条、7.2.4条、7.2.9条、7.3.8条、7.3.10条。

15. 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见本标准的“7.4智能化系统一节。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还对原规范中多处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在此不一一列出。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基地与总平面 4

4.1基地选址 4

4.2总平面布局 4

4.3道路交通 4

4.4场地设计 4

4.5绿化景观 5

5 建筑设计 6

5.1用房设置 6

5.2生活用房 7

5.3公共活动用房 9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9

5.5管理服务用房 10

5.6交通空间 10

5.7建筑细部 11

6 专门要求 13

6.1无障碍设计 13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13

6.3卫生控制 14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14

6.5室内空气质量 16

7 建筑设备 17

7.1给水与排水 17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17

7.3建筑电气 18

7.4智能化系统 20

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Site and planning 4

4.1 Site selection 4

4.2 planning Layout 4

4.3 Road traffic 4

4.4?Site facilities 4

4.5 Greening and landscape 5

5 Architectural design 6

5.1 Room setting 6

5.2?Living space 7

5.3 Public activity space 9

5.4?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9

5.5 Management service space 10

5.6 Traffic space 10

5.7 Architectural detail 11

6 Special requirements 13

6.1 Accessibility design 13

6.2 Safe evacuation and emergency relief 13

6.3 Hygiene control 14

6.4?Noise control and acoustic environment design 14

6.5 Indoor air quality 16

7 Building equipments 17

7.1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17

7.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7

7.3 Electrical 18

7.4 Intelligent systems 2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两类。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full-time?used care facilities?for the aged people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专业照料机构的建筑和场所,包含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daytime?used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people

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门等。

2.0.4?照料单元 care unit

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实现照料能、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一般包含居室、公共空间和服务空间等在内的一系列房间和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或容纳的老年人数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1?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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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床)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人)

小型

1030

≤20

中型

31100

20

大型

101300

大型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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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小型、中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进行建设,但建筑宜独立设置;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有独立的建筑、场地和配套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公建建设。

3.0.3 除小型外,其他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与居住建筑合建。居住建筑合建的小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居住建筑的底层等近地面区域,且有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分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

3.0.4 新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为未来发展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室外活动场均应做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


4 基地与总平面

4.1?基地选址

4.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4.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总平面布局

4.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3?道路交通

4.3.1?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3.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并减少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3.3?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4?场地设计

4.4.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单独设置活动场地;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应保证场地能获得日照;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休息座椅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4.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近有无障碍厕位的公用卫生间。

4.5?绿化景观

4.5.1?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5.2?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设计

5.1?用房设置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用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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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备注

老年人用房

生活用房

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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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室

中型日间照料设施应设置

公共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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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备餐间,并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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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居室附设自用卫生间与公用卫生间

盥洗室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应集中设置盥洗室

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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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应附设

公共活动用房

公共起居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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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活动室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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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特大型应设置;

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康复与医疗用房

康复治疗室

提供相应康复治疗服务设置

护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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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房间或空间

特大型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