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区土建资料与人防资料需分开编制并分别移交
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实践,人防区土建资料与人防资料需分开编制,并按不同要求移交至相关部门。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资料编制要求
人防资料
单独编制:需按人防工程专项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编制,内容涵盖结构工程、孔口防护、防水、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分部。
移交对象:需单独移交至人防主管部门(如人防办),作为工程验收及后续管理依据。
土建资料
按常规标准编制:需按土建工程规范(如地基基础分部标准)编制,内容涵盖施工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移交对象:需移交至当地档案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及档案归档的依据。
二、地方规定与行业实践
多地明确要求分开编制
青海省:规定人防工程建设档案需单独移交至人防主管部门,同时满足档案馆归档需求。
山东省:要求人防工程资料按专项标准整理,与土建资料分开移交。
江苏省、广东省:明确人防资料与土建资料需分别编制,人防资料交人防办,土建资料交档案馆。
三、特殊情况处理
人防区域为地下室的一部分:
需同时编制人防资料和地下室土建资料。
人防资料按单位工程单独移交人防办,地下室整体土建资料按常规流程移交档案馆。
四、合规建议
资料完整性:
人防资料需涵盖专项验收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如防护设备检测报告、人防门安装记录等)。
土建资料需满足常规验收要求(如混凝土强度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
移交时效性:
人防资料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人防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竣工验收。
土建资料需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至档案馆。
总结:人防区土建资料与人防资料需分开编制,并按不同要求移交至相关部门。这一要求旨在确保人防工程的专项管理需求与常规土建工程的档案管理规范均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