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规范的出台,目前广大资料员在编制资料时碰到一个纠结的问题,基础与主体如何来进行划分,标准是什么?
个人的理解是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分部与主体分部工程的划分是按建筑工程的正负零进行划分,即正负零以下为基础分部, 正负零以上为主体分部;当工程为桩基时以承台上皮划分基础与主体分部工程。即承台上皮以下为基础分部; 承台上皮以上为主体分部。不知道诸位专家有没有更好的划分标准,欢迎一起探讨。
我同意云中飞鹤的观点,他的力学概念很清晰。我认为主体结构应该分为地上主体结构和地下主体结构就很清晰了,并且对基础的概念也清晰了。谢谢!
50204-2015,地库属于主体工程。
地下室属于主体 承台以下属于基础 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单纯的地下室,底板用基础的表格、墙板顶板用主体的表格。主楼带地下室的,地下室用基础的表格,一层开始用主体表格。个人意见
弱弱的问句:地下室的检验批用哪个检验批,筏板基础还是主体的混凝土?
每见以“±0.00划分”基础主体说不出是对是错。
这个划分标准最终还是要看地基基础验收规范是否和统一验收规范保持一致,还是和老的规范一样保持不变,如果按统一验收规范的话,就没有地下室的概念的
感谢大家的热忱参与,其实基础跟主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地下室一般属于基础,如果是独立的地下室,上面没有单体的话,就单个单体而言,地下室便是主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础是相对单体而言的,上面没有单体,就没有基础可言,地下室作为单位工程来说就是主体结构,只不过是在地下而已,地下室还有上部结构就按照基础,看具体情况决定是按照基础还是主体结构来,就看地下室是不是单位工程了,最便捷的区分方式就看设计图纸,如果地下室有独立的图纸就是主体,如果地下室图纸只是整套图纸的一部分就作为基础。
GB50300-2013在附录B中很明确,地下室已经划入主体分部了。
划分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方法: 一、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3条: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 2、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含划分为土方、地基处理、桩基、地下防水、砼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砼、钢结构子分部工程 3、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第4.0.4和4.0.5条:……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基于上述3条依据,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应该含地下部分的砼柱、墙、梁、板结构,也应该含地下部分的砌体结构、钢结构。 二、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划分: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并不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工程,就连砼基础、砖基础都不包含在内。 2、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基础和砼基础是分别含在“砌体工程”和“砼结构工程”中。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3条: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基于上述3条依据,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 至少不应该含地下部分的砼柱、墙、梁、板结构,甚至也不应该含砼基础、砌体基础。 三、从字面意思和正常习惯来讲,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当含桩基础、筏板基础、箱型基础、砌体基础等,把与主体结构、砌体结构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筏板基础、砌体基础划分到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应该更合适些。